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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告制作-广告中不得不说的知识产权问题

你家企业有广告吗?当然!这年头企业不打广告怎么活,酒香也怕巷子深啊!好的广告可以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有助于增加企业产品的销售,但做广告一定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给自己带来的未必是产品的畅销,反而是麻烦不断!今天南京广告制作公司帮大家总结一下广告设计应防范哪些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问题。

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列出的受保护的作品中没有将广告作为单独的一类列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将广告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独创性和固定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这里独创性是指作品独立构思形成的属性,它要求在作品的体系结构、排列设计、内容取舍或组合上体现出作者的独具匠心之处。而固定性指的是作品的物质表达形式。

广告创意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前提就是创意必须通过某种途径和方法表达出来。如果广告作品达到上述要求则符合著作权对作品的要求。

那么达到著作权保护客体要求的广告作品归谁所有呢?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这一规定,广告公司(如果是个人承接设计业务,就是以个人名义)可以和企业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版权归谁所有,没有对这方面约定,版权就自然归广告公司或者作者所有。

根据前文所述,广告作品要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固定性,就要求广告创意最终要以文字、符号、图画、影像、色彩、动画等形式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而形成固定的形式。南京领略广告公司提醒广告作品的作者,在创作广告作品的时候,不可避免要使用文字、符号、图画、影像、色彩、动画等元素,在使用这些元素的时候就要保证不侵害到他人的知识产权。

1、广告图片侵权

网络上的图片可能来自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影像作品甚至其他广告创意作品。创作是一种艰辛的智力活动,有时候为了节约时间或者减少支出,广告公司会将在网上下载的图片经过简单修改或者干脆未修改直接用在其广告创意中。这种抄袭、篡改或者剽窃的行为远远超出了借鉴的范畴,构成侵权可能导致广告的宣传对象名誉扫地。

虽然企业(广告主)在委托广告公司(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的过程中往往会与广告公司约定发生此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广告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被侵权人第一反应还是会想到对使用广告的企业(广告主)提起侵权诉讼。因此,企业在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的过程中应尽到更多的审查责任。

2、广告使用未被授权的电影等艺术作品

有的广告喜欢借着大热影视作品的风头,炒作影视作品的创意元素或者桥段,将其中的部分情节巧妙拼接然后嵌入自己的广告创意。乍一看是不错,似乎网络上也有很多玩家拿热门影视作品桥段搞笑的情况,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是制片人)似乎都很宽容。

南京广告制作公司特别提醒:您可能忽略了重要的一点,广告是商业活动,与免费的大众娱乐不能同日而语。对于借着别人的热潮而风生水起的商家,著作权所有人可不会坐视不理,没有经过电影制品人的授权就擅自使用改编影视作品,这样做显然是冒了侵权的巨大风险。

3、广告侵犯商标+美术作品

一个行为同时侵犯商标权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既然影视作品中的情节、桥段或者影像不能使用,那么影视作品、动漫或者游戏中的虚拟艺术形象可不可以使用呢?当然不行!

广西有家置业公司在其场地内运营“愤怒小鸟”冒险主题公园时,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公园的宣传海报、公园门票、公园活动内容及活动流程手册上印制了“愤怒的小鸟”游戏中的各个角色,并公园内设置众多基于“愤怒的小鸟”游戏的角色形象而制作的巨型装置,一个行为直接侵犯了罗威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且还做得如此声势浩大,也是醉了。

4、广告侵犯音乐著作权

广告创意中永远不能少的就是广告音乐,广告界不乏大量脍炙人口的广告音乐佳作,比如:a thousand miles——NBA广告歌,when you know——芝华士广告歌,Hey Juliet——奥林巴斯相机广告歌,we will rock you ——百事可乐广告歌等等。但是广告音乐也是侵权的大雷区之一。

今年3月份,格力推出了一款号称超越日本产品的电饭煲产品,对于这样一款细心打造的产品,格力自然也是努力宣传,董事长董明珠亲自上阵,在自媒体里把《因为爱情》的歌词给“煲”(改)了。不要觉得自媒体的文章就不是广告,软广文章也是广告,群众的眼睛是敏锐的,比群众的眼睛更敏锐的是词作者的耳朵。

软广刚刚推出,《因为爱情》的创作者小柯就在微博发声,“没有任何告知和沟通下,格力电器直接用自己的“爱情”卖她的“中国制造”,自己彻底无语并出离愤怒,并声称要赔偿500万”。据南京领略广告公司了解:不小心犯错的“格力电器”立刻为冒失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道歉。

在侵权这条路上,康师傅也失过手,草根音乐人姚天和冯丹曾起诉林志颖、中央电视台和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指责林志颖在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中演唱的《胜利滋味》是抄袭于2004年10月创作的歌曲《诱惑力》。法院查明,《胜利滋味》使用的曲调与《诱惑力》并无差异,只是歌词不同。因而在《诱惑力》已公开发表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三被告对《诱惑力》旋律部分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并确认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使用《胜利滋味》曲调的行为,侵犯了曲作者姚天权利,并赔偿2万元。

5、广告侵犯他人肖像权

(1)乱用他人肖像

网络直播异常火爆,激烈的竞争促使大家都纷纷请来明星在自家平台做直播,洪荒之力少女傅园慧就应邀请在某平台上直播了一回,观看人次和回放人次超过1086万,这种体验式广告往往比传统广告更直接有效,但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便擅自使用其肖像,可能会侵犯他人权利。之前人人网未经允许擅自为李宇春开设了个人主页,最终人人网不得不关闭李宇春的主页并公开赔礼道歉。

(2)使用漫画形象打擦边球。

有的广告既想利用影视演员等知名人士的影响力,在不能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便使用知名人士的漫画形象来打擦边球。赵本山曾把谷歌、天涯在线告上法庭,因为两家公司联合开发的产品“天涯问答”从2009年5月起,擅自在网站“天涯社区”中的多个页面中,发布带有赵本山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该卡通肖像和赵本山形象如出一辙。同时,肖像还搭配着与赵本山声音很像的旁白,让人一看就以为赵本山是这个产品的代言人。本案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被告赔偿12万。

6、广告艺术字也能引发官司

在组成广告的各种元素中,文字是必不可少的。除了妙语点睛的广告词,漂亮的艺术字体也能为广告增添亮色。但是这些漂亮的艺术字体可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们都是经过艺术家们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因此使用的时候也要经过授权并支付费用,除非作者声明放弃。

湖南卫视的《我是歌手3》在1月2日播出后便获得了广泛关注。然而,当《我是歌手》获得高收视率的同时,却因为节目字幕的制作引发了字体使用的侵权纠纷。字体的拥有者造字工房表示,《我是歌手3》节目组在未获得造字工房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造字工房力黑体与造字工房朗倩体两种字体,对此,造字工房将追责一切设计版权的侵权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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